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红明
91320582591103422B
490万
-
锦丰镇沙钢厂区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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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8637号
上诉人
-
127832
一、维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家港市宏盛特种车辆维修厂拖欠的承包费127832元; 三、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张家港市宏盛特种车辆维修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756元,由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张家港市宏盛特种车辆维修厂负担1437元,由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负担1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71元,由张家港市宏盛特种车辆维修厂负担1437元,由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负担27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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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582民初1308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张家港市华荣冶金材料加工场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0-11-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