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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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豫0506执12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我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更多 | 2016-08-19 |
2 | 合同纠纷 | (2015)龙民一初字第273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县大明建材厂 被告: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300000 | 被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阳县大明建材厂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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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506民初1797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县大明建材厂 被告: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