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492执81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3-29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0492民初114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戈莱思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205748 | 被告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戈莱思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0357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177元,由被告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