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刘应军
91650102584766594J
--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56号日月星光小区日光9号楼3号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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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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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第﹝1352﹞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9-2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
2
2019第(9018)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1-15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3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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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0102民初9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G某某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11-18
2
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1096号
被上诉人
-
67332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3.24元(东方公司已预交),由东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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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3
其他
(2019)新0109民初605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被告:
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73324.34
一、被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工程款517941.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违约金155382.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保全费3886.6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邮寄送达费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驳回原告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要求被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担保费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6.18元,减半收取计5293.09元(原告新疆新雅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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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02民初370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被告: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3194580
一、被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损失92949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要求被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请求标的1200000元,核定给付金额929490元,占请求标的的77%,应收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即3588元,由被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即12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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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民初6312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被告: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057302.86
准许原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1047302.8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15.56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0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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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6
其他
(2017)新0104执3060号
被执行人
-
1284537.76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84537.76元、执行费15245.3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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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民初3636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846114.49
一、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和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53713.87元; 二、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和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利息22723.56元(本金按1253713.87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计5个月,按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1276437.43元,占诉讼标的1285056.87元的99%,本案受理费818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9%的受理费,即8100.76元,原告负担1%,即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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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1411号
被告
被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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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109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4276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4276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北山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1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被告:
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7-0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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