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原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丹丹
91370322MA3TD7R86Q
300万
-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希望路西首北侧隆众产业园A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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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322执恢5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鲁0322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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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22执811号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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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22民初393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滕原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717734.23
一、解除原告山东滕原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 二、被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滕原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7021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519.23元; 三、被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滕原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4634.00元,合计10648.00元,由被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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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4
其他
(2022)鲁0322执保87号
申请人
-
822706.73
对被申请人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22706.73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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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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