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胡龙云
91360921772389722D
1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仲尧路(森林公园内)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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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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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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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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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43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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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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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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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82778
(2024)赣0921执575号
奉新县人民法院
2024-04-07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奉建消审字﹝2020﹞第002061号
新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华林春天17#楼、18#楼、21#楼、22#楼、27#楼(受理凭证文号:奉建消审字[2020]第002061号,工程位于奉新县冯川镇仲尧路,17#楼地上建筑面积4298.64㎡地下建筑面积775.78㎡,框架结构,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9.5m,18#楼地上建筑面积3999.07㎡地下建筑面积437.12㎡,框架结构,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9.5m,21#楼地上建筑面积2890.63㎡地下建筑面积518.88㎡,框架结构,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9.5m,22#楼地上建筑面积2740.73㎡地下建筑面积294.46㎡,框架结构,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9.5m,27#楼地上建筑面积5004.03㎡地下建筑面积765.33㎡,框架结构,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9.5m,该工程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经我局按照《建设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赣建科设(2019)31号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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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2099-12-31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奉建消备﹝2021﹞25号
新标准
华林春天项目(19#楼、23#楼、26#楼、31#楼、32#楼、5#及3-2#地下室)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行政许可
2021-06-28
2026-06-28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91360921772389722D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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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6
2035-05-15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奉建消备﹝2022﹞17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行政许可
2022-05-10
2027-05-10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赣林地审字[2015]0165号
旧标准
--
新建“东方威尼斯”一期住宅工程
--
2099-12-31
江西省林业厅
6
奉建消PS﹝2020﹞12号
新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的华林春天19#楼、23#楼、26#楼、31#楼、32#楼、5#及3-2#地下室建设项目(地址:奉新县冯川镇,建筑面积:19#楼地上4024.18㎡,地下444.26㎡;23#楼地上2743.14㎡,地下345㎡;26#楼地上12036㎡;31#楼地上11110.31㎡,地下554.13㎡;32#楼地上14170.92㎡;5#地下室9424.88㎡;3-2#地下室3022.94㎡;建筑高度:19#、23#楼25米;26#、31#、32#楼54米;5#、3-2#地下室3.9米;使用性质为二类高层住宅楼,地下室为一类地下汽车库)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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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2099-12-31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奉城管﹝2022﹞工改许决字第7号
新标准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申请项目的排水报装,经我局资料审查及现场踏勘,该项目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按城市排水要求分4处接入市政排水主管网(其中雨水管、污水管各2处,地点均为坳下路),该排水方案符合《奉新县城区排水专项规划》,同意该项目的排水设施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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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2099-12-31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
8
奉城管[2019]许决字第29号
新标准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资料审查,华林春天小区一期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园林绿化面积达7000平方米,超过规划的绿地面积,准予方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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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2099-12-31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
9
奉建消TY﹝2020﹞1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华林春天11#-13#、15#-16#、20#、25#楼、4#地下室建设工程(地址:奉新县冯川镇仲尧路(森林公园内);建筑面积:11#楼地上4659.46㎡地下621.01㎡、12#-13#楼地上9405.25㎡地下2066.64㎡、15#楼5536.47㎡、16#楼9858.14㎡、20#楼5536.14㎡、25#楼11643.82㎡、4#地下室7883.35㎡;建筑高度:11#楼18米、12#-13#楼18米、15#楼33米、16#楼54米、20#楼33米、25#楼54米、4#地下室3.95米;建筑层数:11#楼地上6层地下1层、12#-13#楼地上6层地下1层、15#楼11层、16#楼18层、20#楼11层、25#楼18层、4#地下室1层;使用性质:11-13#楼为多层住宅、15#16#20#25#为高层住宅)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奉建消TYP[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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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2099-12-31
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奉城管﹝2022﹞许决字第28号
新标准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报来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经奉新县城市管理局审查,三期项目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规划的6130.76平方米,绿地率达规划的绿地率32.16%,四期项目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规划的4353.1平方米,绿地率达规划的绿地率35.32%,,达到或超过《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中规定绿地率32.16%,符合要求,现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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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099-12-31
奉新县城市管理局

裁判文书 4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赣0921民初198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114683.67
一、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土地转让款120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资金占用费914683.67元(以1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5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63051元,由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400元,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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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
合同纠纷
(2020)赣01执30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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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3
合同纠纷
(2020)赣01执异152号
第三人
-
--
驳回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予执行(2019)赣洪江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及(2019)赣洪江证内字第17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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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4
合同纠纷
(2020)赣0921民初83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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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5
合同纠纷
(2020)赣09民终256号
上诉人
-
188042.2
一、维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Z某某土地转让款105600元; 二、变更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Z某某资金占用费82442.2元(以105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7月24日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还清款止); 三、撤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合计2760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00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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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6
合同纠纷
(2020)赣09民终270号
上诉人
-
145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8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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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7
其他
(2019)赣09民再5号
被告
-
4604125
一、撤销本院(2011)宜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33元,由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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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8
合同纠纷
(2019)赣0921民初128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50000
(3)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3)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105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0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12375元,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预交受理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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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9
合同纠纷
(2019)赣0921民初6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81950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260000元并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损失521950元(已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其后损失顺延计算至还清款时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623元,由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68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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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19)赣0104财保69号
申请人
-
5398450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恒大通讯器材经营部、Z某某、Y某某、C某某、H某某、Z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9.84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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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S某某,D某某,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江西省天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1
2
送达公告
债权纠纷
M某某,江西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31
3
送达公告
民间借款纠纷
M某某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30
4
送达公告
撤销之诉
M某某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5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15
6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H某某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08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921民初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
2024-01-30
2
--
(2023)赣09民终2254号
被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6
3
--
(2023)赣09民终2254号
被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2
4
合同纠纷
(2022)赣0191民初6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1-09
5
合同纠纷
(2022)赣0191民初6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6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2)赣0921民初2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
2022-03-25
7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21)赣0921民初198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奉新县人民法院
2021-11-29
8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21)赣09民终471号
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6
9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020)赣0921民初164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
2020-11-17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赣0921民初83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奉新县人民法院
2020-06-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