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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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防腐防水保温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20220823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简单变更 | 2022-08-23 | 2026-02-26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D2219952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 | 2021-02-26 | 2026-02-26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 | 202208080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重组分立 | 2022-08-08 | 2026-02-26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 | 371302200160393 | 关于准予临沂靓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的许可 | 关于准予临沂靓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的许可 | 2022-08-18 | 2099-12-31 |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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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冀0632民初48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X某某,临沂靓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4856.93 | 一、被告X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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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856.93元。
二、被告临沂靓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原告L某某负担195元,被告X某某、X某某负担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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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临沂鑫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靓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P某某 | 费县人民法院 | 2022-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