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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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1703民初1656号 | 被告 | - | 12510000 | 本院认为,一、关于2007年2月8日《租赁协议》和《借款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2007年2月8日原、被告同时签订了《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和《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租赁期限在《租赁协议》的基础上顺延十年即至2027年。2017年的租赁费以届时的全省平均工资标准和2007年全省平均工资标准的比例乘以壹佰万元进行计算(壹佰万元为双方实际约定的租赁费)”,可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实际年租赁费为100万元,同时《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费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80万元租赁费10年递增合计约1070万元。且原告未提交双方实际发生借贷行为的相关证据。综合《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和《借款协议》,可以认定《借款协议》系《租赁协议》的一部分。原、被告为了规避税收,将合同分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更多 | 2018-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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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川1703民初1656号 | 被告 | 原告: 达州市科环铸管有限公司 被告: 达州市永康钢铁有限公司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7-16 | |
2 | 其他 | (2018)川1703民初1656号 | 被告 | 原告: 达州市科环铸管有限公司 被告: 达州市永康钢铁有限公司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 |
3 | 其他 | (2018)川1703民初1656号 | 被告 | 原告: 达州市科环铸管有限公司 被告: 达州市永康钢铁有限公司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