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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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205执26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205民初2276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奈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 | 133417.6 | 本院认为,奈福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并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和正讯公司与奈福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协议签订后,和正讯公司并未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17402元货款支付至奈福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则和正讯公司除需清偿奈福公司全额欠款58007.8元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以58007.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奈福公司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故奈福公司要求和正讯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书》支付所欠货款58007.8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和正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473.3元,减半收取737元,由被告中山市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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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2-01-0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中山市广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1-05-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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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2022)闽0205民初4505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2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2023)闽0205民初1375号 | 第三人 | 原告: 国科创新研究院(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
3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2022)闽0205民初4505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22)闽0205民初3585号 | 被告 | 原告: 国科创新研究院(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205民初1251号 | 原告 | 原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广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