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巧玲
91350200MA2XUPGG53
1000万元人民币
-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88号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南E1007A室
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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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205执266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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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205民初2276号
原告
原告:
厦门奈福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
133417.6
本院认为,奈福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并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和正讯公司与奈福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协议签订后,和正讯公司并未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17402元货款支付至奈福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则和正讯公司除需清偿奈福公司全额欠款58007.8元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以58007.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奈福公司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故奈福公司要求和正讯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书》支付所欠货款58007.8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和正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473.3元,减半收取737元,由被告中山市和正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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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2-01-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广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1-05-1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022)闽0205民初4505号
原告
原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3-06-13
2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023)闽0205民初1375号
第三人
原告:
国科创新研究院(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3-05-05
3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022)闽0205民初4505号
原告
原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3-04-24
4
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2)闽0205民初3585号
被告
原告:
国科创新研究院(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2-12-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205民初1251号
原告
原告:
厦门奈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广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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