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恩绮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雄正
91330784595770089L
5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江西省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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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浙0784执79号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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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6)浙07民终5005号
上诉人
-
67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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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6)浙0784民初410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
69234.6
一、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F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194.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7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300元,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7元。鉴定费2040元,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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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浙07民终500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4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浙0784民初0410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省永康市恩绮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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