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

正常 长三角华东
薛雄
12330106676799174Y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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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6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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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7月20日10时20分,转塘中队执法队员赵华、孙春儿根据交办发现,当事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在西湖区碧波路之江中心公园一期建造了一处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询问,基础中心现场负责人方卫民表示,上述建筑物为其基础中心于2020年11月建造完成,用于之江中心公园地下停车库配套使用,主要功能为消控室和管理用房,目前已完成主体混凝土框架结构。现场出具之江中心公园地下停车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100201900519号)复印件,现场查看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附件内无附属建筑项目描述,附图内有相应楼梯间、电梯井标注。2022年1月6日8时50分,转塘中队执法队员邱发明、孙春儿到现场进行复查,该处管理用房已装修完毕、未投入使用。根据杭州迅达勘察有限公司的测绘,该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6.1平方米(详见测绘成果报告),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该管理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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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11月份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碧波路之江中心公园一期内搭建了一处管理用房和两处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房屋(该三处房屋与之江中心公园一期地下停车库结构相连,地下停车库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2976平方米),至2021年11月10日建成完工。该三处房屋均为砖混结构,外刷真石漆,内部白墙抹面,门窗已安装。经委托杭州迅达勘察有限公司测绘,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106.10平方米。经委托杭州星网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绘,两处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房屋建筑面积为62.05平方米(东侧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房屋建筑面积40.95平方米,西侧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房屋建筑面积21.10平方米)。三处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为168.15平方米。根据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性及局部拆除影响评估报告,结论为:该工程地上建筑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等级为Bu级,整体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该工程地下室由结构自重、顶板覆土自重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抗拔承载力三项共同抗浮,由于地上建筑范围处桩长短,抗拔力相对较小,若拆除,此范围局部抗浮存在不足,严重影响结构安全,故该工程地上建筑不能拆除。根据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之江中心公园一期地下停车库的管理用房的建设工程造价为365898元,之江中心公园一期地下停车库人行出入口的建设工程造价未191993元,合计557891元。2022年7月27日至7月30日,本机关依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经征询住建、规自、环保等部门对我局依法查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的调查情况、相关证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各部门均表示无意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反馈意见明确相关罚没物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第十五条规定和2021年7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置。2021年7月14日《杭州市西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关于城建工程项目工作会议备忘录》“四、关于之江中心公司一期地下车库项目验收事宜中明确:为加快推进社会公益性项目竣工验收,确保按期交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地面建(构)筑物作拆除影响评估,经评估如拆除后对地下车库使用有重大影响,原则同意对地面建(构)筑物进行罚没处置,罚没建(构)筑物由区城管局移交房管部门,再由房管部门移交至属地街道管理,作为消控配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建(构)物(建筑面积共计168.15平方米的房屋),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当事人该建设工作造价为55789元;罚款金额557891*7%=39052.37元,取整为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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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1-20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30号

信用中国 7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6631703150500014
旧标准
--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许可
--
2099-01-01
市城管委
2
新标准
同意
2023-10-26
2099-12-31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3
330101631705053000003
旧标准
--
市政设施接收管理界定、登记
--
2099-01-01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
330101161605191270038
旧标准
--
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
2099-01-01
申报结算处
5
330101531604181000050
旧标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99-01-01
市规划局
6
330101171601270400002
旧标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2099-01-01
市国土资源局
7
330101531510261000032
旧标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99-01-01
市规划局
8
330101201708170100012
旧标准
--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备案
--
2099-01-01
市交通运输局
9
330101531708031000010
旧标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2099-01-01
市规划局
10
330101531708221000003
旧标准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注销)
--
2099-01-01
市规划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06民初418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
1247245.58
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支付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65.66元; 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393310.66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30558.6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393310.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3元,由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元,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负担4096元。 原告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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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2
合同纠纷
(2019)浙0106民初9099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力达自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
10000
准许杭州力达自行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力达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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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3
其他
(2017)浙0106执595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浙0106执5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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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4
其他
(2017)浙0106行审65号
被执行人
-
--
对西城法罚字[2017]第41016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计书8社监处该处理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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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浙0106民初202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L某某,Z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H某某,杭州道安贸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1923111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因Y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合计612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因Y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合计11100元。 三、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因Y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合计173854.4元。 四、驳回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8元,由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负担12947元;由Z某某负担9161元。 Y某某、W某某、X某某、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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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6
其他
(2016)浙01行终11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4-14
7
其他
(2015)杭西行初字第243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
--
驳回Z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1-11
8
其他
(2015)浙行申字第24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再审申请人Y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12-15
9
合同纠纷
(2015)浙民申字第38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05-18
10
其他
(2015)浙民申字第38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05-1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浙01民终10457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14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106民初97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亿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04-25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106民初97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亿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03-1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106民初418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港数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