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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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鄂72执恢9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8)鄂7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13 |
2 | -- | (2020)鄂72执6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1 |
3 | -- | (2019)鄂72执79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31 |
4 | -- | (2019)鄂民终14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3元,由远洋公司负担13103元,莲华公司负担1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08 |
5 | -- | (2017)苏1181民初9825号 | 被告 | 原告: 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 | 268867 | 本案按原告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33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353元,由原告丹阳莲华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9-10 |
6 | -- | (2018)鄂72民初370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市姜堰区顺天管件厂 被告: 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 | 608413.8 | 被告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姜堰区顺天管件厂支付货款608413.8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4元,由被告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4 |
7 | -- | (2018)鄂72民初190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姜堰区顺天管件厂 | 1579333 | 驳回原告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7元,由原告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4 |
8 | -- | (2018)苏11民辖终9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3-16 |
9 | -- | (2018)鄂72财保25号 | 被申请人 | - | 62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远洋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1-26 |
10 | -- | (2017)鄂72执保502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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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苏0602民初11738号 | 其他 | -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