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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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通水许变决﹝2023﹞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2021-10-26 | 2026-10-26 | 通榆县水利局 | |
2 | 吉通水许可﹝2021﹞0034号 | 通榆县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通榆县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21-10-26 | 2026-10-26 | 通榆县水利局 | |
3 | (通榆税)许变准字﹝2019﹞第(8)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1-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通榆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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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吉0822民初2618号 | 原告 | 原告: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 184825.51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给付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18482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9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30 |
2 | 其他 | (2016)吉0822民初2618号 | 原告 | 原告: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 184825.51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给付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18482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9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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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