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永兴化工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春龙
91371311X13743436F
30万元人民币
-
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大毛坦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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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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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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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311民初2646号
原告
原告:
临沂市罗庄区永兴化工厂
被告:
山东亿盛铝业有限公司,J某某
291585
一、被告山东亿盛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永兴化工厂货款29158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15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4日始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永兴化工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357元,由被告山东亿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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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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