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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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0)吉0122执190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吉0122执19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吉林黄龙集团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16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8)吉0122执18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吉0122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农安县益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黄龙集团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1-09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8)吉0122民初597号 | 被告 | 原告: 农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吉林黄龙集团有限公司,农安县益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10514537.29 | 一、被告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农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代偿款项9,999,262.78元。
二、被告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农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利息14,582.26元及违约金500,692.25元。
三、吉林黄龙集团有限公司、农安县益兴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抵押物办公楼(面积1,618.07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177**号)、食堂(面积133.51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21**号)、仓库(面积1,754.91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21**号)、车间(面积455.07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21**号)、仓库(面积323.82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21**号)、仓库(面积1,810.50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21**号)、厂房(面积1,318.50平方米,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177**号)。益兴公司以其机械设备作为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实现原告的债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农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94.84元由被告长春黄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