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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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2944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北京红井源商贸有限公司 | 7000 | 一、被告北京红井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红井源亚麻籽油”(微信号:×××)登载声明,向原告F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连续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北京红井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51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红井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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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491民初2944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北京红井源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