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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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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5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被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皖1221民初43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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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1221000086012 | --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