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陈枢
915306302172026159
14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新区大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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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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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云0630民初3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7200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2018年7月的工资3100元,经济补偿金34100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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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2
劳动争议
(2019)云0630民初3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7200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2018年7月的工资3100元,经济补偿金341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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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水富市人民法院
2019-0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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