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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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云0630民初3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7200 |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2018年7月的工资3100元,经济补偿金34100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0 |
2 | 劳动争议 | (2019)云0630民初3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7200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2018年7月的工资3100元,经济补偿金341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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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水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水富市人民法院 | 2019-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