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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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01806140939 | -- | 企业设立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2 | 10202404260646 | 通知书 | 章程备案,经营范围 | 2018-06-21 | 2099-12-31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穗南税)许准字〔2018〕第(169)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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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21)粤01民终1303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28 |
2 | 保险纠纷 | (2020)粤0115民初31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保险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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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3035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
2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20)粤0115民初31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