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尹伟强
91440101MA5AXY9T2U
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板头四街4号1楼103房(仅限办公用途)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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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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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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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01806140939
旧标准
--
企业设立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
10202404260646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经营范围
2018-06-21
2099-12-31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穗南税)许准字〔2018〕第(169)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1)粤01民终1303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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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2
保险纠纷
(2020)粤0115民初316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500000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50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保险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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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3035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1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0)粤0115民初316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安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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