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历建凤
91310114057661037X
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36幢3层C区327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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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4执77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沪0114执772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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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244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历建凤,S某某
482341.1
一、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价款241170.55元; 二、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以价款24117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历建凤、被告S某某对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7元,财产保全费1725元,合计诉讼费6642元,由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历建凤、S某某共同负担(三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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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2440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历建凤,S某某
--
本案中止诉讼
2022-03-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24405号
被申请人
-
241170.55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历建凤银行账户内存款241170.5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S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沪AXXXXX的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FV2B20L3L4030222)一台。 本案财产保全费1725元,由申请人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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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执3691号
被执行人
-
--
(2021)沪0114执36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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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111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夷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47003
一、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夷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003元; 二、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夷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70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诉讼费510元,由被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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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民终1790号之一
被上诉人
-
--
(2020)沪01民终179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五段第三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补正为“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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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民终1790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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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7民初17185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
93510
被告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货款935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5元,合计诉讼费2024元,由被告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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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7民初17185号
申请人
-
93510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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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01-05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244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244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244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红福木业营业部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01-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民初111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夷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17959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苏金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17959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苏金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17959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7民初17185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顺河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家之家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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