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秦苗苗
91420106MA4KXAW54Q
6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07号凯信后湖生活广场2栋/单元15层4室
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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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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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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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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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鄂0106民初1577号
原告
原告:
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95439.47
一、被告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439.47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原告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3元(该款已由原告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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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3-30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耀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融通中南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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