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梁朝阳
91330624757062801E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大明市新龙桥黄泽江边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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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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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民申480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09-15
2
--
(2023)浙06民终83号
上诉人
-
228376
一、维持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往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取回一审判决后附模具清单中的模具,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须履行配合义务,并赔偿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二十万元;四、李春林、Y某某对上述第三项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8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3656元,由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00元,由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56元;反诉受理费2290元,由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8376元,由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90元,由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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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3
--
(2023)浙0624民初11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凌月萍
92000
1、被告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并赔偿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凌月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被告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凌月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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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4
合同纠纷
(2022)浙06民终2841号
上诉人
-
4173872.5
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4152778.50元;三、驳回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9502元,由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882元,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1094元,由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400元,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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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202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草塔舜阳化纤厂公司,Z某某
--
准许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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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6
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51号
被告
原告:
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812778.5
一、被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381277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9502元,由原告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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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202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凌月萍
--
准许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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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683民初555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蓝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85050.3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浙江蓝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5050.3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依法减半收取9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71元,合计1834元,由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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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683民初449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蓝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浙江蓝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浙江蓝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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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624民初185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兆丰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799200
准许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2元,减半收取计5896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合计诉讼费10466元,由原告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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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624民初11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3-04-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624民初11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3-04-24
3
定作合同纠纷
(2023)浙06民终83号
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4
4
定作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195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10-11
5
加工合同纠纷
(2022)浙06民终2841号
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2
6
定作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195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7-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202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草塔舜阳化纤厂公司,Z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7-0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202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7-04
9
定作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195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6-20
10
加工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51号
被告
原告:
新昌县恒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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