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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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2号 | 申请人 | - | 12000 |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029922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8049.53元,收款人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成都宇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