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1525执54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592420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96210元,已执行到位6478元,未执行到位2897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2-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1525执546号 | 申请人 | - | 300553 | 对被执行人L某某所有的价值300553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15民终1341号 | 上诉人 | - | 3660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1元,由上诉人宜宾市盛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0 |
4 | 其他 | (2019)川1525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宜宾市盛银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573978 | 一、被告L某某给付原告宜宾市盛银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280989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0989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差欠的水泥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水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给付原告宜宾市盛银建材有限公司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宜宾市盛银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1525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宜宾市盛银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四川鲁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高县人民法院 | 2019-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