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齐顺杨
913301008430841189
--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300号鸿寿金融中心1幢24层-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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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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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方金有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王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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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浙江保监局
2014-09-29
浙保监罚〔2014〕6号

裁判文书 6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102民初96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500000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利息损失(以第一项中保险赔偿金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7月17日起计算至保险赔偿金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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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
--
(2023)浙0182执680号
其他
-
--
--
2023-06-13
3
--
(2023)浙0102民初307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2023-03-13
4
保险纠纷
(2022)云2628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准许Z某某、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Z某某、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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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5
保险纠纷
(2021)苏04民终582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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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6
保险纠纷
(2021)浙0105民初5012号之一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准许原告R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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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7
其他
(2021)浙0103民初319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天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1078863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宿费107886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天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天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85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4510元。 原告杭州天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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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8
--
(2021)浙0127民初277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予以退回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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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9
保险纠纷
(2021)苏0481民初600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63000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保险金63000元。 案件受理费71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28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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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10
保险纠纷
(2020)浙0103民初58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W某某,Y某某
2224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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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开庭公告 8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02民初761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龙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2
劳动争议
(2023)浙0102民初853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3
保险纠纷
(2023)浙0102民初96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09
4
保险纠纷
(2023)浙0102民初96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09
5
保险纠纷
(2023)浙01民终3353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1
6
--
(2023)浙0113民初10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支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3-04-11
7
保险纠纷
(2023)浙0105民初56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8
保险合同纠纷
(2023)豫16民再6号
申请人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7
9
保险合同纠纷
(2023)豫16民再6号
申请人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7
10
保险纠纷
--
其他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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