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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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8-05 | 易市监处罚〔2023〕信用-070号 | |
2 | 经查,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查询显示,当事人公示了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企业年度报告,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于2021年7月7日、2022年7月8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易县税务局关于对河北怡养康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税情况的说明》,显示当事人所在附表序号219号,涉税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该企业经营场所,当事人没有在该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拨打预留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更多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8-05 | 易市监处罚〔2023〕信用070号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 | --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管局 | 2023-08-05 | 易市监处罚2023信用-070号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0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8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7 | --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冀0602执35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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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10 |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8 |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7 | 保定市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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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冀0602民初53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易县广源石材厂,樊志国,Y某某,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赵银龙,G某某,易县华石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建明,C某某 | 5687463.15 | 一、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1751831.7元及利息罚息182851.12元,合计1934682.82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751831.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F某某、Y某某、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Z某某、G某某、W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1795744.78元及利息罚息187387.16元,合计1983131.94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795744.7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F某某、Y某某、Z某某、G某某、W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F某某、Y某某、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Z某某、G某某、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1601758.03元,利息罚息计167890.36元,合计1769648.3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601758.0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98元,由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F某某、Y某某、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Z某某、G某某、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