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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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2民终7093号 | 被上诉人 | - | 184000 | -- | 2016-11-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823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轩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娜莎化工有限公司,李晴雯 | 184000 | 一、被告上海娜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轩康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84,000元;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上海娜莎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原告淄博轩康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0元(原告淄博轩康化工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上海娜莎化工有限公司和L某某共同负担3,98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494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轩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娜莎化工有限公司,李晴雯 | -- |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494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轩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娜莎化工有限公司,李晴雯 | -- |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