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峨眉山雪芽大酒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龙萍
91510105777452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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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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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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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4)成民终字第2350号
被上诉人
-
925.06
一、撤销(2013)青羊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T某某一次性支付工资等共计925.06元; 三、驳回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峨眉山雪芽大酒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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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0
2
劳动争议
(2013)青羊民初字第5411号
原告
原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峨眉山大酒店分公司
被告:
T某某
32486.19
一、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T某某一次性支付工资956.19元; 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峨眉山大酒店分公司无需向T某某支付赔偿金31530元; 三、驳回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峨眉山大酒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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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川0105民初2971号
被告
原告:
成都良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峨眉山雪芽大酒店分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9-0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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