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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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胶州路2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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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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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农行东营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等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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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其进行罚款
--
东营市银保监局
2020-08-31
东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2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罚款30万元
30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2019-12-23
东银罚字〔2019〕第8-1号
3
1.超过期限和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超过期限和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合计作出警告、并处以32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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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2019-12-23
(东银)罚字〔2019〕第8-1号,8-2号
4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福州分行1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11号
5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福州分行0.6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14号
6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福州分行1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13号
7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福州分行1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6号
8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北京分行2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4号
9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福州分行1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7号
10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购买某银行福州分行1亿元远期资产。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东营监管分局
2015-06-19
(东银监)罚字〔2015〕10号

裁判文书 20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502执249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鲁0502民初43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有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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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2
--
(2022)鲁0591民初339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X某某
422795.09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99871.67元、利息18345.04元、罚息971.79元、复利606.59元及自2022年8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与复利(计算方式:罚息以399871.67元为基数,复利以19316.8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X某某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2元,由被告X某某、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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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3
合同纠纷
(2022)鲁0502执2895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5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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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4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38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S某某,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763544.99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1486.33元、利息16463.76元、罚息593.78元、复利514.79元,及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71486.33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对S某某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1元,减半收取3590.5元,由被告S某某、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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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5
合同纠纷
(2022)鲁0502执异72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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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6
合同纠纷
(2022)鲁0502执异69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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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7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73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S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2-11-17
8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01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J某某,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298424.89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82745.82元、利息11510.87元、罚息813.74元、复利354.46元及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82745.8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J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被告J某某、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明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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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9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345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Z某某,东营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2-10-28
10
合同纠纷
(2022)鲁0591民初268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W某某,L某某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6元,减半收取计35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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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胜利油田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开庭公告 13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W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Z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M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4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C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5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T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6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7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8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T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9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G某某,X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10
--
--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告:
S某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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