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谭保春
91442000564522269X
1000万
-
中山市港口镇群富工业村路30号(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港口镇恒丰三路8号第2卡)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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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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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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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7093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洁佳洁具公司有限公司
596453.88
被告中山市洁佳洁具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6453.88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5元、诉讼保全费3502元,合计13267元(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洁佳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并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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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7094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加枫卫浴(中山)有限公司
185423.88
一、被告加枫卫浴(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423.88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元、诉讼保全费1447元,合计5455元(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加枫卫浴(中山)有限公司负担并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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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9715号之四
申请人
-
--
--
2021-05-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9715号之三
申请人
-
--
--
2021-05-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9715号之一
申请人
-
546772.65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T某某的银行存款546772.6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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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2071民初10537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L某某
556411.02
一、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6411.0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556411.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3元,减半收取4921元,诉讼保全费3541元,合计8462元(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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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2071民初2042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8-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2071民初2042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尚立洁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8-30
3
票据纠纷
(2023)渝0105民初94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宏胜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20民终2794号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30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20民终2794号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9715号
其他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12-2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9715号
其他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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