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董瑞
91640500MA761UHA20
3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贵州省
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西侧众一山水城S2#商业楼101、201
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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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5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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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7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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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5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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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8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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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卫沙税﹞许变准字﹝2021﹞第﹝116﹞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1年8月04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8月04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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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沙坡头区税务局
2
(卫沙税)许变准字﹝2020﹞第(184)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2020-11-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沙坡头区税务局
3
公告﹝2022﹞42号
新标准
关于核准2022年第8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的公告
延续
2022-04-11
2025-04-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6470004866461
新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
2023-01-17
2099-12-31
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5
(中)字﹝2020﹞第8604号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劳务分包、房屋建筑业、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安装工程、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服务、其他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城市照明工程(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为准);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及安装服务;农业机械服务;建材、钢材、家具、电梯、体育用品及器材、办公用品、计算机、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道路灯、地膜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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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2067-07-20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公告﹝2024﹞44号
新标准
关于核准2024年第8批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024-03-12
2029-0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卫沙税)许准字〔2019〕第(33914)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2019年 12月 17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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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沙坡头区税务局
8
6400004459426
新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
2021-01-11
2036-12-31
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宁0423民初1238号
原告
原告:
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430032.15
一、由被告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32.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付工程款408530.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2150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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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2
合同纠纷
(2021)宁0423民初97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本案按原告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8-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宁夏绿汇苗褓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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