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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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582执301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2民初13554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港市鑫城制管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 810454.11 | 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鑫城制管有限公司货款810454.11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2元,由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