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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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晋11民终1674号
上诉人
-
131952
由被告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9年,G某某与临县城庄镇城庄村村民委员会对位于本村南湾的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临合字第06030056292号土地经营权证,G某某对该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016年,因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临北煤炭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需××县专用线,该项目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又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且该项目列为山西省2016年的重点工程项目。吕梁市人民政府为推进该项目,逐级落实任务,并由城庄镇政府负责安置征地。共征地约25亩,其中有G某某承包经营的位于××村的的位××村的0.5亩地,当时镇政府及村委均与G某某多次协商,但协商未果,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但该项目工程的推进势在必行,在此情况下,城庄镇政府按照当时统一标准将征用土地补偿款131952元转账入G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帐号是×××。2016年,G某某曾以临县城庄镇城庄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因原告举证不力临县法院以(2016)晋11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驳回G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在本案中,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并非擅自而为,而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具体组织实施,所征土地用于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该征地行为属于政府行为,而非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一审法院以民事侵权立案审理,显属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G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00元,退还G某某;上诉人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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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晋1124民初272号
被告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12000
1、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恢复侵占土地的原状。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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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4-03-05
2
行政补偿
(2021)晋1182行初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1-10-11
3
其他
(2021)晋1182行初4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L某某,J某某,M某某,L某某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1-05-07
4
行政强制
(2020)晋1182行初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0-09-08
5
其他
(2020)晋1182行初1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L某某,J某某,M某某,L某某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0-08-03
6
其他
(2020)晋1182行初1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L某某,J某某,M某某,L某某
被告:
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0-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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