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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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吉05民终187号
被上诉人
-
3084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4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W某某 审 判 员  G某某 审 判 员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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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吉0502民初167号
被告
原告:
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820000
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集安市大自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清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80.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开发区管委会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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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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