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黄金龙
913504007917774135
208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A座三楼3-A
三明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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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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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8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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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闽民申452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12-18
2
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1060号
被上诉人
-
10000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199.5元为基数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为“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1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W某某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92.5元,共计142.5元,由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92.5元,共计142.5元,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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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3
合同纠纷
(2019)闽0402民初2037号
第三人
-
3199.5
一、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2299.5元及预缴公摊电梯年检、维保费、水电周转金900元,共计3199.5元; 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199.5元为基数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W某某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92.5元,共计142.5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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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9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1060号
被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9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闽0402民初2037号
第三人
原告: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