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04执8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鲁0304执8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04执872号 | 申请人 | - | 87448.2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J某某存款87448.20元(货款80400元、经济损失4656.04元、执行费1190元、案件受理费96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38.1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6-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04民初944号 | 原告 | 原告: 博山方杰油泵配件铸造厂 被告: J某某 | 85056.04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方杰油泵配件铸造厂货款80400.00元;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山方杰油泵配件铸造厂经济损失4656.04元;
三、驳回原告博山方杰油泵配件铸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3)鲁0304民初165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博山方杰油泵配件铸造厂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