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华颖
91120113MA06M69309
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成都道116号-413(存在多址信息)
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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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281
(2024)津0101执1747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2民初15900号
被告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Z某某,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68155.96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967102.67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的利息94676.42元、罚息6376.87元,并继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全费5000元; 三、如Z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Z某某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Z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Z某某继续清偿; 四、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Z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5元,减半收取计11672.5元,由Z某某、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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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2
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民初185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奕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0
被告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奕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补偿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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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3
合同纠纷
(2020)津02民终2633号
上诉人
-
3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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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2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22)冀09知民初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泰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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