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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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1446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昶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36470 | 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昶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6,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保全费39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14467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上海昶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2018-08-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14467号 | 申请人 | - | 37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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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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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1446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昶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