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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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229民初1709号 | 原告 | 被告: Z某某 | 518546.48 | 一、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86000元;
二、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分摊费用11059元;
三、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10月场地占用费、物业费的滞纳金11487.48元,2022年11月6日起的滞纳金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所有的在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内的第三车间、行政楼一楼的一间办公室及二楼两间房间内的机械设备及原料等物品搬离,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不得阻挠;
五、驳回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1.58元,由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负担703.38元,由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428.2元。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31.58元,多交纳的442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28.2元。
反诉费4650元,由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诉保全费1797.19元、反诉保全费3270元,合计5067.19元,由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本诉保全费1797.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本诉保全费179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3 |
2 | 其他 | (2022)粤0229执保390号 | 其他 | - | -- | -- | 2022-12-07 |
3 | 其他 | (2022)粤0229执保287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9-1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229执7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粤0229执70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7-0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229民初75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61008 |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货款61008元,并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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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229民初170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广州汤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2022-11-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229民初75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奥优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