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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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04民终103号 | 上诉人 | - | 1431556 |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424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位于珠海市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发工业区配套生活区的"金发苑第14幢一层3-14至3-16轴线1号房及二层3-8至3-16轴线(26-39)号的房产"。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4元,均由珠海唐家湾金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1-25 |
2 | 其他 | (2016)粤04民终865号 | 被上诉人 | - | 1409444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85元,由上诉人G某某、L某某和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6-03 |
3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珠海市香洲区金发实业公司 | 180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0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珠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案外人L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1-12 |
5 | 其他 | (2014)珠中法执字第808号 | 申请人 | - | 17900 |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Y某某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179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9-11 |
6 | 其他 | (2014)珠中法执字第80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7900 |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Y某某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17900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