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正常 华东
韩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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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112民初531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Z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87123.32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6700.1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营养费157.86元(10000元-6700.14元-900元-2242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护理费16027.20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残疾赔偿金58862.40元; 上述第一至第六项,共计82847.60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医疗费垫付款2242元; 八、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营养费2033.72元【(2700元-157.86元)×8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74元,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担1951元;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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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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