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山柏芳
913306005835764494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海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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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马海路206号实施了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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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
绍兴越城区综合执法局
2023-06-02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09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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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02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09号
3
2023年4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马*路*号,对越城区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危化品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易制爆危化品仓库门口的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少于30天,以上问题均存在被盗、被抢的安全隐患,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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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斗门派出所
2023-04-14
绍越公(斗)行罚决字〔2023〕01408号
4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案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决定给予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斗门派出所
2023-04-14
绍越公(斗)行罚决字202301408号
5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18日8点,公安机关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海路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安装入侵报警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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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北海派出所
2023-01-18
绍越公(北)行罚决字〔2023〕00153号
6
--
其他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05-21
越应急罚〔2022〕第000021号
7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赴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厂区南面5米高管架上10多名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带,环氧丙烷罐区气体缓冲罐上一只温度表损坏。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绍应急检记〔2021〕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应急责改〔2021〕12号)各1份;2.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某某、安全负责人沈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员工程某某、员工钟某询问笔录各二份;3.现场照片3张;4.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某某、安全负责人沈某某、员工程某某和钟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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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你单位10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员工高处作业时安全措施未落实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环氧丙烷罐区气体缓冲罐上一只温度表损坏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5万5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处罚人民币13万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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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
2021-11-30
--
8
--
其他
被处罚单位: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埔街道王城寺村3-32号邮政编码:312000法定代表人:山柏芳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赴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厂区南面5米高管架上10多名作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带,环氧丙烷罐区气体缓冲罐上一只温度表损坏。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绍应急检记〔2021〕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应急责改〔2021〕12号)各1份;2.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柏芳、安全负责人沈剑明询问笔录各1份,员工程啟林、员工钟凌询问笔录各二份;3.现场照片3张;4.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柏芳、安全负责人沈剑明、员工程啟林和钟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10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员工高处作业时安全措施未落实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环氧丙烷罐区气体缓冲罐上一只温度表损坏的违法行为给予处人民币5万5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处罚人民币13万5仟元。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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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1-06-08
绍应急罚字〔2021〕第2000007号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6271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25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浙0602民初124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25
3
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6271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18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浙0602民初124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11
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浙0602民初124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3-15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0168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0168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0168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恒兴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9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693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宏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55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