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丽文
91440101MA5ALK6R3P
2268万元人民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京更多(8)
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249号2407房、2408房(仅限办公)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6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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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9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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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禅桂坊园区内11座1层106、107成都鱼蛙火锅店铺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铺装修工程是由被处罚单位承包,被处罚单位安排的工人正在招牌架上临边(距离地面约3米高)贴铝塑板,作业期间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经执法人员询问以及查询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平台,该工人未持有效高处作业证。被处罚单位负责的店铺装修工程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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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
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02-02
(禅-祖)应急罚202396号
2
违法事实: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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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4-01-02
--
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其他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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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惠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19
惠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6号
4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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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现决定给予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900
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18
穗埔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8号
5
检查中发现审查合格的项目违反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的一般性条文数量10条以上(含10条)的
其他
扣3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07
--
6
违法事实: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74亩留用地建设项目厂房(自编号:4#、7#、11#、12#)(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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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决定:【整改不力】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扬尘治理、文明施工、实名制、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
...更多
--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06
--
7
散体物料、建筑废弃物排放及运输未按市有关规定进行
其他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3-09-25
--
8
现场管理不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所附文明施工标准
其他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3-09-25
--
9
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3-08-22
--
10
2023年3月3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街道百合园市场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施工面积约3000平方米,电工2人;该项目由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水电总包,现场负责人李某某陪同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电缆架设作业的肖某某、全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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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
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08-18
(穗荔)应急罚2023178号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穗建筑许换﹝2024﹞74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换领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换领证书
2024-04-16
2025-04-16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粤建许穗准﹝2024﹞4928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换领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换领证书
2024-04-17
2024-09-12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05202401240290
新标准
通知书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
2017-11-15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粤GA3984号
新标准
肆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肆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资格
2023-09-14
2025-09-13
广州市公安局
5
番住建消验字﹝2019﹞12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9-07-23
2099-12-31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05202005080113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017-11-15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5202309260491
新标准
通知书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
2017-11-15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穗海税一所)许准字﹝2019﹞第(15253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1-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9
05202004220203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017-11-15
2099-12-31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粤建许穗准﹝2021﹞716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2021-07-08
2024-09-12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882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80197.8
一、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0197.80元及利息(利息以80197.8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L某某。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18.3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524.93元,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1493.37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了受理费8018.30元,由本院退回1493.37元。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493.37元,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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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
--
(2023)粤01民终21059号
被上诉人
-
5250484.2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5242.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24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广州白云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对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375242.1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38922.95元,由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67.95元,由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11248元,由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9.71元,由白云新天地(广州)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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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3
--
(2023)粤1882民初142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L某某,广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1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163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止的利息以130586.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期利息以163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P某某。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P某某。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29.77元,被告L某某负担1860.23元。原告P某某已预交受理费1990元,由本院退回1860.23元。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860.23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状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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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4
--
(2023)粤1882民初142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C某某
被告:
L某某,广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85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1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7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H某某、H某某、C某某。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H某某、H某某、C某某。 三、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H某某、H某某、C某某负担139.85元,被告L某某负担1990.15元。原告H某某、H某某、C某某已预交受理费2130元,由本院退回1990.15元。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990.1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状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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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5
--
(2023)粤13民终1311号
被上诉人
-
1584.2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584.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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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6
其他
(2022)粤0112执16099号
被执行人
-
166974.99
L某某与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69379.9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案款166974.99元、执行费2405.00元。至此,L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粤0112民初19893号、(2022)粤01民终19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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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7
--
(2022)粤01民终1909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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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8
其他
(2021)粤0112民初198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南岗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佳豪娱乐有限公司,张金珠,X某某,T某某
--
一、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165670.3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2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71.24元、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限被告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相应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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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9
侵权责任纠纷
(2021)粤0304民初5516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州松月餐饮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977.3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原告W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2.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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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06立561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Y某某,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熙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7-24
2
--
(2024)粤0103民初638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龙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496号
申请人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4
--
(2024)冀0306民初37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科培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5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8942号
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103民初2294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红棉养老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7
--
(2023)粤06民终15440号
被上诉人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6
8
--
(2023)粤1882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23-12-21
9
--
(2023)粤1882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23-12-20
10
--
(2023)粤1882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文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23-1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