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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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晋05民终1633号 | 被上诉人 | - | 320945 | 一、维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高平市第六中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剩余工程款326145.3元及利息损失(2017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变更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L某某剩余工程款3209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6129元,减半收取3064.5元,由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1.6元,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61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9元,由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90.3元,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183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0 |
2 | 合同纠纷 | (2017)晋0581民初13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平市第六中学校 | 326145.3 | 一、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剩余工程款326145.3元及利息损失(2017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高平市第六中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9元,减半收取3064.5元,由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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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晋05民终1633号 | 被上诉人 | -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7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晋05民终1633号 | 被上诉人 | -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