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林海
91350505717355642A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路德和花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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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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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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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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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50000100007413
新标准
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和出租及相应的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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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2030-06-30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0)闽05民终1537号
被上诉人
-
135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00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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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2
合同纠纷
(2017)闽0505民初123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被告:
L某某,Q某某,福建省德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18306.85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L某某于2002年9月2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L某某、Q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贷款本金18306.85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建省德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福建省德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Q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被告L某某、Q某某、福建省德和房地产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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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9)闽0505民初447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福建省德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9-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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