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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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4-01 | 〔2017〕粤0104执恢11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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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04执异39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变更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7)粤0104执恢11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04-02 |
2 | 合同纠纷 | (2017)粤0104执异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变更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7)粤0104执恢11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支行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7-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