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30101161605101265146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2 | 330101161605101265120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3 | 330101161605101265121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4 | 330101161605101265122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5 | 330101161605101265141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6 | 330101161606081276133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7 | 330101161605101265143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8 | 330101161611161234440 | --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9 | 330101161605101265144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
10 | 330101161605121266910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申报结算处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803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1890.08 | 一、被告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3001890.08元。
二、被告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49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55元,减半收取22128元,由原告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64元,被告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064元。
原告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2-01-07 |
2 | 其他 | (2020)浙04执41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4执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3 |
3 | 其他 | (2020)浙01民终3447号 | 上诉人 | - | 5708178.04 |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4952900元及投资收益755278.04元(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前,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新鼎明影视玖号私募投资基金中所获未在本案中扣除的分配款项,应从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等额扣除,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新鼎明影视玖号私募投资基金中所获分配款项,均归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61元,由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1元,由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640元。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2161元,由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1元,由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640元,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04 |
4 | 其他 | (2019)浙0108民初280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5765857 | 驳回原告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6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0-03-05 |
5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9)浙01民特24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29 |
6 | 其他 | (2019)浙0481财保2号 | 申请人 | - | 5820361.11 | 冻结被申请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20361.11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08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浙0105民初01610号 | 其他 | - | -- | -- | 2016-05-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合同纠纷 |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浙0105民诉前调18660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2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803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2-01-07 | |
3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1)浙0105民初803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12-29 | |
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1)浙0105民诉前调2721号 | 被申请人 | -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5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0)浙0105民初3706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
6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8民初280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新鼎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
7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2019)浙01民特247号 | 被告 | 原告: 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6642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Y某某,F某某,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6642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Y某某,F某某,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9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3民初6642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被告: Y某某,F某某,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