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西北
李世忠
91610823681556265E
60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中环国际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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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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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6月,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砖梁村建设公交充电站(已建成,2021年9月1日后未施工),形成非法占地事实。经调查核实,非法占地面积9638平方米(折合14.46亩),已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方案,地类为耕地2430平方米(折合3.65亩),林地7208平方米(折合10.81亩),耕地上无违法建筑、林地上违法建筑面积144.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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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9638平方米(折合14.46亩)土地退还给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砖梁村村民委员会;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已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方案林地上144.7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横山区政府;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已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方案2430平方米(折合3.65亩)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元整(¥7.29万元);对非法占用已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方案7208平方米(折合10.81亩)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零捌拾元整(¥7.2080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拾肆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14.4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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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80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9-07
榆政资规处字〔2022〕198号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803民初842号
被告
原告:
白某有
被告:
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515123
被告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有管材款51512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2年8月2日起以本金515123元,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管材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7元,由被告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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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1)陕08民终1347号
被上诉人
-
890000
一、撤销横山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3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T某某44.5万元以及该款从2009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0.36%计算的利息。并赔偿T某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44.5万元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0元,共计19355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7435元,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119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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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3
其他
(2021)陕08委赔4号
原告
-
--
准许赔偿请求人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2021-04-22
4
合同纠纷
(2020)陕0803民初533号
原告
原告:
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457600
一、被告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457600元; 二、上述款项从2015年4月28日开始计息直至债务I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7.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94元,由被告负担78003.2元,由原告负担274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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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5
合同纠纷
(2019)陕08民再57号
被申请人
-
4712500
撤销本院(2018)陕08民终1583号民事判决; 维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 331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4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0元,共计108930元,由再审申请人B某某负担21786元,被申请人横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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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6
合同纠纷
(2019)陕08民再59号
被申请人
-
3990000
撤销本院(2018)陕08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 维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 331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0元,共计96650元,由再审申请人Z某某负担19330元,被申请人横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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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7
合同纠纷
(2019)陕08民再60号
被申请人
-
2915000
撤销本院(2018)陕08民终1462号民事判决; 维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 331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0元,共计77105元,由再审申请人S某某负担15421元,被申请人横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6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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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8
合同纠纷
(2019)陕08民再61号
被申请人
-
4278750
撤销本院(2018)陕08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 维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 331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30元,共计101140元,由再审申请人W某某负担20228元,被申请人横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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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9
合同纠纷
(2019)陕08民再56号
被申请人
-
3322500
撤销本院(2018)陕08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 维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 331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9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0元,共计84295元,由再审申请人L某某负担16895元,被申请人横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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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10
合同纠纷
(2019)陕08民再58号
被申请人
-
2935000
撤销本院(2018)陕08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 维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3民初 331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0元,共计76945元,由再审申请人L某某负担15389元,被申请人横山县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5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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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陕0803民初260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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