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郜继红
914108237551774102
111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泉街道迎宾大道南段17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099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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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18)苏1283民初4556号
第三人
原告:
泰兴市宝山机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被告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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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823民初3号
被告
原告:
泰兴市宝山机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泰兴市宝山机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8-01-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1283民初3048号
被告
原告:
泰兴市宝山机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
被告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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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4
劳动争议
(2016)豫08民终2426号
上诉人
-
46221.82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 二、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赔偿金46221.82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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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5
买卖合同纠纷
武执字第614之一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M某某位于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西王村南头一排三号的房地产(证号:新房私字第27078号)、查封被执行人M某某位于新乡市玻璃新街18号附3号的房地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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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1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101581.48
一、被告镇江新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72752.78元。 二、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27348.7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480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鉴定费3440元(原告G某某支付了1520元,被告镇江新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9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858元,由被告镇江新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33.6元,由被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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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1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对被告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5-07-20
8
合同纠纷
(2009)武民初字第633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金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29900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50元,由原告负担。
2009-06-05
9
其他
(2009)武民初字第633号
被告
原告:
郑州金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29900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7.50元,由原告负担。
2009-06-0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08)焦民终字第260号
被上诉人
-
30
一、维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52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二、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52民事判决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一审诉讼费15923.40元,由M某某负担10272.52元,L某某负担5650.88元(一审诉讼费暂由瑞丰公司垫付,待执行时,由M某某、L某某付给瑞丰公司)。二审诉讼费15923.4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15953.4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10291.87元,L某某负担5661.53元(二审诉讼费用暂由上诉人M某某垫付,待执行时,由L某某付给M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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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公示催告
--
--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4-01-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17-05-16
2
--
(2008)焦民终字第26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L某某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0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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