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建平
91350524075004217B
3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777号
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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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闽0524民初74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
一、确认L某某与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L某某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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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闽0524民初64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L某某负担
2021-12-08
3
合同纠纷
(2019)闽0524民初526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被告:
L某某,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
540000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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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4
合同纠纷
(2019)闽0524执异30号
其他
-
--
驳回案外人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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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1)闽0524民初74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2-02-25
2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闽0524民初74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2-01-25
3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闽0524民初64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1-11-23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被告:
L某某,泉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9-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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